田X某供煤合同纠纷案—无被告身份信息以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川省南江县XX
(2021)川1922民初551号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田X某长期向四川省南江县某煤场供煤,双方基于信任关系,未签订供煤合同且双方都是现金交易。在后续几次交易中,被告何某、孟X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拖欠田X某供煤款2万余元。田X某因为没有被告身份信息,无法起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件承办结果:被告何某、孟X给付原告田X供货款24000元。
(二)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三)律师说法
本案诉讼标的小,因为证据不足以及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诉讼难度大。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协商诉讼策略,并补正诉讼证据,通过视频以及电话录音的形式,收集到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通过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找到了被告身份信息。最终通过各方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