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2283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址:XXXX(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琪,山东XX律师(出庭)。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未出庭)。
被申请人:青岛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尹X,委托代理人:张XX(出庭)。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进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渣土运输车司机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每天四点上班,工作至次日凌晨五点,每天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元。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申请人2020年6月份7天工资1890元、7月份23天工资621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份、7月份拖欠工资81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33.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经举证质证,案件结果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2020年6月份、7月份拖欠工资8100元。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
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33.3元。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首席仲裁员:舒XX
仲裁员:叶X
仲裁员:卢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