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物业服务费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0)鄂0107民初1860号
上次执行异议和解之后,武汉市XX公司获益不少,XX又给了一份作为被告的委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和违约金。
本人接到案件后,通篇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其长期未向被告主张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水电费已经缴纳。
另外本人通过分析合同漏洞以及举证责任,在答辩中加入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抗辩。
之后该案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该案现终审已经生效,原告申请再审被驳回。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诉讼时效的观点,部分采纳了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抗辩观点。
本案中原告诉请金额345783.88元,最终人民法院二审仅支持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物业服务费107424元。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