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刑初99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X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全京京,广东XX(实习)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9〕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犯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及辩护人杜XX出庭参加诉讼。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林X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林X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晓文
人民陪审员 林慧莉
人民陪审员 陈世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区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