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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妇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一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及后期医疗费赔偿年限均获10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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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及后期医疗费赔偿年限均获10年支持

案件详情

    56岁妇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一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及后期医疗费赔偿年限均获10年支持

    案号:(2019)云0127民初205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07月22日,被告刘X驾驶小型轿车由昆明驶往杨林镇上班,途中,恰遇原告张X行驶至此,因被告避让不及,其所驾车辆与原告身体及所驾车右侧相碰撞,致原告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X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后陆续至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嵩明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病情一直未有明显好转,在家予以康复治疗。2019年07月,经原告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记载:1、原告此次损伤构成一(壹)级伤残;2、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3、后期需营养神经,复查、摄片,预防并发症,需人民币(8000.00元);每月需更换鼻饲管、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等,每月需人民币(800.00)元。

    同时,被告刘X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另本案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杨某。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同被告协商均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次事故涉及到的关键点:伤者张XX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申请复核),最终的赔偿比例是多少?伤者56岁,伤残等级为一级,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及后期医疗费的赔偿年限能否获得20年支持?对此,伤者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张X因后期赔偿事宜无法与刘X、杨某及保险公司协商一致。2019年08月15日,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暂计人民币XXX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2019年11月06日,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由中国XX公司赔偿给张X各项费用合计461434.36元;

    二、由杨某一次性赔偿给张X鉴定费774元;

    ……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原告赔偿比例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应盲信事故责任认定。需强调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是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时应综合全案及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依据民事法律及民事诉讼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系刘X作为经过专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未减速所致,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无论是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还是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因素(中央绿化隔离影响双方视线)来看,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过重。

    其次,本案原告出院后护理期限及后期医疗费赔偿年限问题。

    出院后的护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应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原告自事故发生至今仍未苏醒,属于植物人状态,后原告护理依赖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同时结合原告的伤情等客观因素,出院后的护理期限计算二十年并不长,也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另原告56岁,根据2019年5月27日中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来看,中国人平均寿命统计,女性已达到77.37岁,结合原告的伤情等客观因素,其后期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计算二十年并无不妥。但最终法院,均仅支持了十年的护理期限及后期医疗费赔偿年限,现本案已在上诉阶段。


  • 2019-09-18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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