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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姚律师介入案件,帮被不起诉人争取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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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彭XX,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小区**号,现住和平区**小区**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大利,北京XX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XX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与天津**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开展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彭XX为了给本公司获取更多的货运代理业务,自2018年初至2020年1月期间指使本公司业务员安某某,分别多次给予天津**公司海外销售副总监潘XX(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天津**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员吴XX(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9.7079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XX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私营企业基本情况户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XX、潘XX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彭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彭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 2021-03-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不起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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