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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姚律师介入案件,帮被不起诉人争取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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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XX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陈XX,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XXXX1977********,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幢**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日年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执行。

辩护人姚大利,北京XX。

本案由滨海新区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新区海警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XX伙同犯罪嫌疑人王XX、李XX共同进行海砂买卖(明知海砂为非法来源仍参与买卖,郭XX负责海砂的购买和分销,王XX负责海砂买卖现场的过泵和记账工作,李XX负责协助提供存储场所和南港港务报港资质)。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郭XX在明知台湾XX的海砂为非法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中间商犯罪嫌疑人肖XX(与犯罪嫌疑人陈XX合伙经营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称需要7万吨海砂,以每吨50元的价格订购,并于5月22日向肖XX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当日,犯罪嫌疑人肖XX名下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XX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并向该公司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9年5月23日至26日,经犯罪嫌疑人肖XX、康XX(未到案)、王XX(永坤6899船主)、康某甲(永坤6999、永坤598、海顺兴6789三条船的船主)等人组织,伙同犯罪嫌疑人赵XX(运输船“瑞康66”船长)、江XX(永坤598船长,海上现场总负责)、杨某某(永坤6899船长)、周某某(永坤6899副船长)、康XX(永坤6899副船长)、吴某某(永坤6999船长)、康XX(海顺兴6789船长)等人,由“永坤598(海上代号:弘龙9)”、“永坤6899”、“永坤6999(海上代号:弘龙6)”、“海顺兴6789(海上代号:弘龙89)”4条吸砂船,在台湾XX海域(23°02′07″N、118°25′18″E),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进行吸砂作业,并为宁波XX公司所有船舶“瑞康66”号船(由犯罪嫌疑人赵XX驾驶指挥)进行过驳,共装载海砂71678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XX公司进行水尺鉴定),“瑞康66”号船抵达天津海域后被我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新区海警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XX

2020年12月4日


  • 2020-12-04
  • 被不起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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