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盗窃罪案,获得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9)粤19刑终10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彬律师
本案中的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五年内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系属累犯,按照法律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并且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是2年半,但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从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具备认罪认罚情节、以及犯罪金额不大等角度开展辩护,并提供了接近10件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综合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量刑幅度,提出应当判处一年以下的罪轻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处被告人一年三个月。相比检察院出具的建议,本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减少了一年多的量刑幅度。

案件详情

    朱XX盗窃罪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19刑终102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公民身份号码:45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51。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案件简介:2019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朱XX去至东莞市长安XX内,见一辆粤S某某某某某号牌红色马自达小汽车停放在该处,没有上锁。便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陈X的7张信用卡和被害人古X的3张信用卡,之后搭乘电动车离开。随后,朱XX持覃XX(绰号“阿三")给其的一部POS机,利用信用卡免密支付功能盗刷了陈X的信用卡共计15969元,盗刷古X的信用卡合计6986元,之后将信用卡扔掉,覃XX微信转账10000元给朱XX。2019年4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长安镇增田增东XX房抓获朱XX,缴获POS机一台。案发后,朱XX的女朋友秦XX从朱XX的微信中转走5272.8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找到秦X回上述赃款,其余赃款未能起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手机截图、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金交款单、被害人古X的陈述、被告人朱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朱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一、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朱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X15969元、古X6986元。

    三、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拍卖、变卖,连同随案移送的现金5273元,退赔给被害人陈X、古X。


  • 2019-11-20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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