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盗窃罪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19刑终102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公民身份号码:45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51。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案件简介:2019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朱XX去至东莞市长安XX内,见一辆粤S某某某某某号牌红色马自达小汽车停放在该处,没有上锁。便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陈X的7张信用卡和被害人古X的3张信用卡,之后搭乘电动车离开。随后,朱XX持覃XX(绰号“阿三")给其的一部POS机,利用信用卡免密支付功能盗刷了陈X的信用卡共计15969元,盗刷古X的信用卡合计6986元,之后将信用卡扔掉,覃XX微信转账10000元给朱XX。2019年4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长安镇增田增东XX房抓获朱XX,缴获POS机一台。案发后,朱XX的女朋友秦XX从朱XX的微信中转走5272.8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找到秦X回上述赃款,其余赃款未能起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手机截图、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金交款单、被害人古X的陈述、被告人朱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朱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一、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朱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X15969元、古X6986元。
三、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拍卖、变卖,连同随案移送的现金5273元,退赔给被害人陈X、古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