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191民初****号
原告:王***,男,汉族,198*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4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告:*******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000****6。
法定代表人:**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
法定代表人:**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房XX公司、北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购房款58236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退还原告电商费25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论保险费等等,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出售位于****。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给付购房款共计617368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和加盖被告二公章的25000元电商费收据。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出售的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违规售房。经与被告协商后,被告承诺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617368元购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退还1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退还原告王***购房款20000.元,剩余未退还购房款为56236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一、被告**房XX公司返还原告王**购房款562368元,被告**房XX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937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937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937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937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93700元,余款93868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于签订调解书后将《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原件交付被告**房XX公司;
三、如被告**房XX公司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当期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房XX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按年4%计算向原告王XX支付利息;
四、被告北京XX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前返还原告购房优惠服务费25000元;
五、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874元,减半后收取4937元(原告已预交4937元),由被告**房XX公司负担4937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XX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