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现实版刀下留人
案情简介:2019年3月,二名未成年女子将二件装有毒品的包裹走私入境并邮寄到荆。本案被告人胡X受他人的指使,从二名未成年女子手中接受包裹,正将包裹放到车上时被蹲守民警抓获。民警从二件包裹中查获毒品3包,净重4979克,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均达70%以上,但毒品系二名未成年女子走私入境后邮寄到荆,指使胡X接受毒品的上家也未被抓获。胡X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批准逮捕,但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移送起诉时,罪名又变更为运输毒品。为了争取从轻,胡X在移送起诉时“翻供”并检举揭发同案犯,称自己是伙同他人购买毒品后准备贩卖,但因为缺乏证据支撑,一审法院对胡X贩卖毒品的供述未做认定,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办案经过:
第一时间会见。进会见室前,我特意向管教民警多争取了一点时间,毕竟被判处极刑的被告人是看守所重点管理的对象,心理上也肯定是需要疏导的。果不出所料,当事人的情绪非常低落,思想十分复杂,反复询问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还存在改判的可能。安抚情绪、建立信任,这是我第一次会见的首要目的。
第一时间阅卷。确认当事人已经自行上诉后,我抓紧时间调阅了一审卷宗。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我决定要尽快阅卷,尽早明确辩护方向。
通过会见和阅卷,我和我的团队明确了辩护思路,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辩护策略,明确:本案分为事实之辩、死刑适用之辩、程序之辩。其中事实之辩、死刑适用之辩要先入为主,尽早形成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二审合议庭,力争在开庭前就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形成疑问。程序之辩放在庭审中抛出,力争使其成为倾斜裁判天X的有力砝码。
案件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刑初6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维持该判决中第二项;
(二)上诉人胡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人员:彭XX,邵X,陈X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