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24民再3号
本案诉讼主体:再审申请人:刘XX,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再审申请人:刘XX,男,200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述申请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焦XX,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系原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借人
第三人:刘XX【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述再审申请人前夫
案件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人刘XX,刘XX与被申请人焦XX、第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155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刘XX与刘XX1998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18日生育儿子刘XX,2019年3月7日,刘XX与刘XX协议离婚,儿子刘XX随刘XX共同生活,被申请人焦XX与刘XX系朋友关系,曾一起办理物流公司。2018年3月18日,刘XX向焦XX出具一张借条,借款5万元,月息2分,刘XX让不满十二岁的儿子签字,后又代签刘XX为借款人,2018年3月19日,焦XX将5万元通过XX储蓄银行打给刘XX。有转账凭证佐证。
2019年5月29日,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焦XX诉刘XX,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过XX专递送达包括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但受送达人均没有收到上述诉讼文书,法院后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判决书,上述三人均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
2020年7月27日,刘XX突然收到隆回县人民法院微信冻结短信信息,2020年8月刘XX去法院查询得知上述焦XX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此案发。
律师理由:
依据查明的事实,焦XX承认刘XX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就证明她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样焦XX与刘XX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因此该借款就只能是刘XX的个人借款,不是双方的共同借款;同时事后刘XX没有追认该借款,自始至今,刘XX不知情,而且焦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因此刘XX不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再审申请人刘XX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实他是按照他父亲刘XX的指示签字,且其签名时不足十二周岁,该借款又没有交付给刘XX,刘XX作为刘XX的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和承担未成年人的民事义务,其让未满十二周岁的儿子签字为借款人,为其设定民事义务,明显违背监护人职责和刘XX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XX不应当承担该5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第三人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被申请人焦XX借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
三,驳回被申请人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魏XX
人民陪审员胡XX
人民陪审员刘X
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卿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