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起诉诈骗、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

  • 刑事辩护
  • 津0116刑初45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斌律师
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被告人的供述对事实认可,但其是对法律认识不正确才认可。案卷中的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虽然被告人自认,但不应影响法律认定。经阅卷整理,案件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控方起诉量刑较重,仍坚持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检察院抗诉,经与二审法院、检察院沟通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检察院撤会抗诉。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LJ

    辩护人:张斌,北京市XX

    裴广川北京市XX

    案情简介

    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诈骗654万元、合同诈骗369万元,量刑建议诈骗罪十二年至十五年,合同诈骗罪十一年至十四年。

    办案经过

    一审开庭前与我联系,经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发现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

    诈骗罪:1.被告人不存在欺骗被害人的事实。

    2.被害人基于欺骗而交付财物的事实不清。

    3.被告人对法律存在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法律认定。

    4.被告人主观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1.被告人未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

    2.被告人有能力履约。

    3.被告人未逃匿。

    4.被告人主观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检察院抗诉,二审经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检察院最终撤回抗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福津

    人民陪审员:赵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书记员:周XX、刘X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2020-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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