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盗窃手机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20时左右,邓某在潍坊高新XX某厂车间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的苹果1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件经过,特别是抓获经过,及时到检察院阅卷,积极与检察官联系交流案件情况,递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法律意见,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X省X县人,在读学生,户籍地及住址X省X乡XXXX。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X月X日被取保候审。X年X月X日被本院重新取保侯审。
法定代理人邓X,系袚不起诉人邓X之父,住X省X县X乡XX。
辩护人孙清雪,山东XX律师(谁坊高新区司法局指定)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X涉嫌盗窃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不起诉人邓X落实了法律援助;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邓X在淮坊高新XX歌尔一期MOS车间更农室内,盗窃王X的紫色苹果1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不起诉人邓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以下证据: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王XX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邓X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本院对被不起诉人邓X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汇:邓X以往无不良行为,因一时贪念犯罪。到案后认罪悔罪、配合工作,被盗物品巳追回。其家庭有帮教条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悄节轻微,具有犯罪时未成年、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邓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