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特2649号
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卢X1。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凤,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粤丰XX办公2001、2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X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5************933,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与申请人中国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与申请人中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经特邀调解员方块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由中国XX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23000元给东莞市XX公司以了结本案,东莞市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中国XX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东莞市XX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有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事实追究对方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与申请人中国XX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经特邀调解员方块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龙 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