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士与王XX与1989年4月登记结婚,1990年儿子出生,但是由于从小患有先天性疾病,于2010年10月去世。王XX于2017年8月去世,王XX的父亲于1998年6月去世。
王XX的父亲生前和母亲杨XX一直居住在王XX、杨X士家中,杨X士先后照顾送走了王XX的父亲、自己的儿子、王XX,剩下王XX的母亲杨XX,自己也一直在尽心尽力的照顾,把自己的大半生都付出在家庭中,身体也因此落下了疾病。杨X士的付出,并未得到婆婆杨XX的认可,双方因王XX名下的一套房产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2019年9月杨X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诉讼中,王XX的侄子王XX、邢XX申请参加诉讼,认为王XX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该房产赠与给二人。《遗嘱》内容如下:“我叫王某某,本人名下房产一套,现将此房所有权及处置权赠与侄子:王XX、邢XX。二人必须保证以下要求:(1)杨X士有永久居住权,无处置权(妻子)(2)杨XX有房屋居住权,无处置权(母亲)(3)由侄子王XX、邢XX二人负责杨X士的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4)由二人负责杨X的生老病死、养老送终(5)此房的最后处置,必须在杨X士百年之后才能执行。”落款有王XX、杨X士的签字,有执笔人张X及证明人张X、沈X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
在开庭中,曹晓静律师、李X律师认为,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问题,王XX、邢XX二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应属于遗赠,王XX、邢XX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放弃接受遗赠,不能主张继承该房产。
杨XX、王XX、邢XX在庭审过程中,感觉从遗嘱的角度主张对自己不利,遂于2019年12月,以遗赠扶养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并向审理法定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中止审理申请。
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我方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对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详细梳理了对方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所做的陈述,对王XX、邢XX提交的《遗嘱》进行分析,认为该文件抬头是遗嘱,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且只有王XX、杨X士的签字,没有王XX、邢XX的签字,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王XX和邢XX从未按照遗嘱中的安排,照顾、赡养杨X士。通过与法官良好的沟通,法官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件结束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杨XX、王XX、邢XX所主张的遗赠扶养协议已被法院驳回,故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杨X士和杨XX共同继承,202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杨X士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杨XX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杨XX、王XX、邢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杨X士通过北京电视台找到曹晓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相关规定,逐字逐句分析《遗嘱》的内容,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不同角度分析判断,认为案件中的《遗嘱》,虽然有大量的内容涉及到扶养、赡养杨X士、杨XX,但只有一方签字,不能称之为协议,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然抬头写的是“遗嘱”两个字,但是王XX、邢XX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继承房产;即使认定为遗赠,王XX、邢XX未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接受遗赠。
涉及王XX房产的案件,历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法定继承纠纷二审四个诉讼,曹晓静律师和李X律师从上述三个角度逐一推翻对方的主张,最终排除了王XX、邢XX的继承权,房产按照最有利于杨X士的分割方式,由杨X士和杨XX按份共有。
后记
四个诉讼,近两年的时间,杨X士从最开始的茫然、委屈、无助,到曹晓静律师团队给予的信心、支持,到最后尘埃落定的胜诉,虽然中间有曲折,有心跳,但是得益于专业律师团队精湛的法学功底、强大的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终维护了杨X士的利益,让杨X士能够得以安心度过晚年。
案件结束后,杨X士以“依法敬业明是非,尽心尽责好律师”来表达自己对曹晓静律师团队的认可,并制作成锦旗亲自送到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