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提起履行行政协议之诉,无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征地拆迁
  • (2021)津03行终2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伟律师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行政协议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之前,需不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履行行政协议的申请?本代理人认为,行政协议相对人所诉请履行的是行政协议的“约定义务”,并非“法定职责”,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随后本代理人指导委托人提起上诉。日前,天津三中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案件详情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津03行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XX,男,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顾伟,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玄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韩XX因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新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行初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要求万新街道办事处履行支付职责之诉,应当先向上述行政机关就其请求提出有效的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起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万新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效履职申请,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对韩XX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韩XX上诉称,本案系履行行政协议之诉,而非履行支付职责之诉,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履行协议,无需先向万新街道办事处提交履责申请,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万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向上诉人支付补偿款人民币XXX.17元;2.判令万新街道办事处以XXX.17元为基数,向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的延期履行利息133785.29元及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本案系上诉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之诉,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行初15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X

    审判员吕XX

    审判员魏X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王XX


  • 2021-06-22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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