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娇,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XX,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娇,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娇,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娇,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双凤大道451-453号。
负责人: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XX,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蓉,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湖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紫金XX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XX。
负责人:林XX,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XX、欧XX、XXX、XXX、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媵方成、原审第三人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原审原告欧阳万**于一审判决后去世,由其继承人刘XX、欧XX、XXX、XXX参加诉讼承继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刘XX、欧XX、XXX、XXX提交了新的证据,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再作出裁判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X、欧XX、XXX、XXX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X
书记员翟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