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2203号
申请人:沈XX,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蓉,系湖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彭XX,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赵X,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彭XX,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沈XX,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沈XX诉彭XX、赵X、彭XX、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XX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XX、赵X、彭XX、沈XX银行存款5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财产线索。XX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沈XX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XX、赵X、彭XX、沈XX银行存款5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冯XX
书记员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