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XX公司诉争商标“金月汇JINYUEHUI及图”,2018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由于权利人对于此事不重视,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导致诉争商标被撤销。收到撤销决定,当事人才知道事情严重性,遂进行撤销复审,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不规范,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撤销决定。
当事人不服国知局的撤销决定,于2020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固德律师事务所邵丹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重新梳理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积极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2015-2018年期间实际使用。从而撤销国知局的撤销复审决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决定。
在此需要提醒商标权利人,在提供使用证据时,需提交使用人为权利人,使用期间为提起撤销之日往前3年的使用证据,且体现被撤销的商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