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师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杨XX 争取到缓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9日晚,卫XX邀约被害人田XX、卫XX及田XX、田XX、李XX前往新XX搅拌站项目部讨要运费。卫X那到项目部后便对梁X进行殴打,随后双方在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杨XX用一块木柴将田洛吕头部打伤,又用一把菜刀将卫XX左臂砍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杨XX家属委托黄XX师作为本案杨XX的辩护律师。黄XX师运用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从接受委托开始就去看守所会见杨XX,帮助其稳定情绪和商讨对策,在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名义拷贝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根据家属的要求和办案需要多次与杨XX沟通,并在庭前就伤者赔偿和谅解事宜开展工作。开庭前,重伤和轻伤患者均表示不予谅解杨XX。
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多次会见陈某,综合所有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XX师决定依法为李XX做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
一、犯罪嫌疑人杨XX系在防止对方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用棍棒故意伤害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因为防卫过当导致田XX等人受伤。二、犯罪嫌疑人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非常小,构成自首,又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已经到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开展工作,表示愿意上门看望伤者,但遭多次遭到拒绝),即便判处缓刑,犯罪嫌疑人也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三、本案中被害人田XX等具有重大过错,应对犯罪嫌疑人杨XX减轻处罚。
二、辩护效果:1.一审检察机关采纳了黄XX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XX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提出对杨XX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2.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对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详见(2020)云09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人民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典型的罪轻辩护成功的案例。最终在获得谅解以后判处缓刑释放。
释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