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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欧阳XX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赣0111民初24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宁艳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追回欠款及利息

案件详情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111民初2479号

    原告:黄XX,男,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艳,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西XX律师。

    被告:欧XX,男,200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原告黄XX与被告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艳、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112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2211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9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以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形式陆续向被告共计转账32400元,完成了出借义务。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欧XX于2019年12月17日向黄XX借取壹拾万元现金整至2020年7月18日还黄XX壹拾万元现金整。”经原告催收,被告在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0288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但被告置之不理。截至2020年8月27日,被告仍欠借款本金22112元。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欧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XX与欧XX是朋友关系。欧XX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黄XX借款,黄XX从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7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向欧XX转款32400元。欧XX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向黄XX归还了10288元,尚欠22112元未归还。黄XX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庭审后,欧XX到庭表示对欠款22112元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黄XX与欧XX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微信交易流水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欧XX理应依约偿还债务。对黄XX要求欧XX归还借款本金2211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原告在庭审时自愿调整为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黄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XX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2211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全款止,以22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欧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未


  • 2020-12-08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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