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钱XX、陆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钱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陆XX,
原告钱XX与被告陆XX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以被告陆XX未支付货款并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元,归还借款***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后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判决:被告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钱XX货款***元、归还原告借款***元,合计***元,并支付原告钱XX以***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