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韩X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韩X
委托代理人:刘立立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7年5月13日开始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约定基本工资**元+**元高温费+**元劳保用品费。2019年4月开始申请人主要负责开车,申请人每天至少工作10小时,且全年无休,被申请人处有手工考勤记录。2019年8月26日,申请人在清运垃圾时手腕受伤,后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工伤十级,申请人病休111天后回单位工作,但2020年4月17日开始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让申请人待岗,连续几个月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含医疗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支付经济补偿金**元、支付年休假工资**元、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元、应付未付加班费**元。经开庭审理仲裁委认为,工资金额予以认定,工资单有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虽不认可工资单(具体构成项目),称从未签过字,但未提出笔迹鉴定,故对工资金额及工资组成(包含加班工资)予以认定。对于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无故拖欠、少付工资(并未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合适岗位,且未发放疫情期间停工工资)予以认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确认。(其他内容略)本案经调解无效,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浙江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医疗费**元、经济补偿金**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元、待岗期间工资**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绝大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
仲裁员:颜思思
时间:2020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