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贾XX诉宁波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原告:贾XX
委托代理人:刘立立律师
被告:宁波某公司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7日,原告将290箱水果交付被告仓库有偿储存,双方未签订书面仓储合同,仅由被告方验收入库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一份,当时被告表示每半个月为一期,按期收取仓储费用,每期每吨**元,入库出库另加装卸费每吨**元,在水果出库时进行结算。年底发生新冠疫情,原告被困在家,疫情控制措施解除后,2020年3月22日,原告从仓库取出部分水果拿到市场销售,发现水果已全部发霉腐烂,完全无法销售,后至仓库发现其他所有水果亦已损毁。根据该品种水果储存期限,这时水果可能会有个别损坏,但全部毁损不可能,而且同时原告得知其他储户的水果也有不同程度损坏,认定被告仓库出了问题。以此向被告索赔但遭到拒绝,找到律师维权。因水果已腐烂,被告通知原告将水果取出,原告委托律师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并申请鉴定,但至安排鉴定时水果已全部被被告扔掉。后该案经开庭审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以及无法鉴定损失无法确定等问题,经法院及双方律师调解协商,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宁波某公司补偿原告**元,款于2020年6月2日一次性履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
审判员:杨XX
时间:2020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