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张X诉宁波某公司追索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张X
委托代理人:刘XX师
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申请人提出,2020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效益不好为由进行裁员,并口头单方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此前未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直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亦未出具任何裁员方案,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又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出具了一份“岗位异动表”,以申请人不能胜任现有岗位为由对申请人进行调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开庭当日,双方在仲裁员及双方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未付工资等**元,款项当即支付,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追索权。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
仲裁员:饶XX
时间:2020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