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张某某与宁波某公司二倍工资等争议案仲裁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立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是司机,负责为一些学校配送蔬菜。每天工作时间从凌晨1:00至早上8:20左右,后被申请人随意调配申请人工作范围,无形中加大了申请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且自申请人进入公司以来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7月2日申请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剩余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该案立案后不久,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要求和解,并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元,达到了申请人的仲裁目的,因此申请人在收到款项后委托律师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结果:和解撤诉
仲裁员:戎立荣
时间:2020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