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付某某与宁波某公司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仲裁裁决书及慈溪市龙山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书
申请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立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8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有考勤记录。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后在被申请人单位领导的建议下作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申请人在提请工伤认定时,因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遂委托律师先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申请人上下班时间随意,无需请假,不存在隶属关系,待遇报酬领取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并非由财务每月正式发放工资,而是有需要时支取。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工种为设备组装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仲裁委在事实认定上采纳了申请人律师意见,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首先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申请人工作随意性较大、工资发放领取也相对自由,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且申请人从事的是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最终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此裁决前提下,申请人在调解中提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补偿***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仲裁员、调解员及律师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款***元,在2020年10月22日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申请人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
仲裁员:戎立荣
时间:2020年9月15日
调解员:余XX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