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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冀0108民初184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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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8民初184号
原告:白会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王汉杰,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白会会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会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会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并且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8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12500元、2019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还款2500元后,余下款项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9年8月12日前还清上述款项。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
张XX辩称,认可尚欠原告30000元本金,对原告要求的利息亦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3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12日前。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庭审中要求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对借款事实、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争议款项应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会会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白会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XX


  • 2020-04-17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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