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特343号
申请人:漆XX,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XX律师。
申请人:淮安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布淮阴区喜利达XX附房S-103o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漆XX与申请人淮安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11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淮安XX公司欠申请人漆XX违约金52469元,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42469元。
二、双方对本申请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
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漆XX与申请人淮安XX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包文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助理唐X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