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郑XX,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XX。
委托代理人:袁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星,北京XX实习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马X,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申请追加人:范XX,女,1969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执行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范XX。
本院在执行郑XX与北京XX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713号]过程中,郑XX向本院提出追加马X、范X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追加人郑XX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追加人郑XX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XX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娄XX
审判员 范XX
审判员 栗XX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