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原、被告2013年3月相识,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曾XX。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汪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原告汪X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结果:
原告汪X与被告曾XX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曾XX由原告汪X抚养至其小学学业完成,此后由被告曾XX抚养。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视婚生子曾XX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加以限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有关抚养权的纠纷,处于破败婚姻关系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可能不是婚姻中的双方,而是孩子。父和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少哪一方的关X对其今后的人生都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离婚诉讼不是打仗,不需要你死我活的结局,要达成当事人的诉求,也要让案件处理的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