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刑终263号
原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X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X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涛,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1,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鞍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解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稳。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生。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2。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XX,曾用名杜X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X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干X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X,因涉嫌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X森,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X能,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X,女,1995年9月9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XX、冉XX、李XX、谢XX、杜XX、崔X、王XX、杨X稳、潘X、张X1、龙XX、胡XX、张X生、肖X、黎XX、谭XX、张X森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干XX、陈X、张X2、何X、姚X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7)辽030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XX、谢XX、干XX、何X、陈X、龙XX、张X森、姚X能、潘X服判;原审被告人冉XX、冉XX、李XX、崔X、王XX、杨X稳、张X1、胡XX、张X生、肖X、黎XX、谭XX、张X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张 薇
审判员 陈 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