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816号
原告:李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雷(特别授权),山东XX律师。
被告:赵X,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关于原告李XX与被告赵X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王璐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露X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