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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陕0118刑初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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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张X胜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有自首情节,T我方提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行考验期限为二年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西安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现住西安市莲湖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马XX,陕西XX律师。

    辩护人李鲁阳,陕西XX律师。

    诉讼记录

    西安市XX人民检察院以鄠检刑诉﹝2019﹞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马XX、李鲁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陕AXXXXX号小型客车,沿西安市XX华润万家北XX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与华润万家北门丁字口右转时,适逢被害人王X甲驾XX路XX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致王X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张XX涉嫌交通肇事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X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张XX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应从宽处理;2.张XX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张XX为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4.张XX负主要责任,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张XX对事故发生路段存在的施工围挡不熟悉,主观过错低,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求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陕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西安市XX华润万家北XX由南向北右转至XX路时,适逢被害人王X甲驾驶XX路XX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X甲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王X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X甲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X甲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张XX归案。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亲属获得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后,与被告人张XX亲属及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张XX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明:2019年8月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陕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被害人王X甲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X甲受伤,两车受损,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9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对张XX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同日张XX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草表及事故现场图、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地点系一般城市道路,位于西安市XXXX路华润万家北XX,现场有施工围栏。受伤1人,身体多处擦伤。现场有陕AXXXXX号厢式货车和无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3、证人王X乙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其弟王X甲驾驶二轮电动车下班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4、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陕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左侧与二轮电动车左侧中后部接触;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陕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二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无法计算。5、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X甲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X甲负事故次要责任。7、被告人张XX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8月9日10时20分许,他驾驶西安市群众面粉厂的陕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西安市XX的华润万家北门口右转至秦户路时,适逢一XX路XX道(XX道XX段封闭)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王X甲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车祸)。9、和解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XX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张XX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事故发生后张XX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XX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故对其辩解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行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文尾

    审 判 长  郑XX

    人民陪审员  温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路琼1


  • 2019-12-05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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