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发放员工工资!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4民初9058号
基本案情:孙X于2001年到某银行餐厅上班,从事厨房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后某银行于2019年将餐厅所有员工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某银行没有为孙X缴纳过社会保险。孙X无奈之下只能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自己缴纳了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孙X2019年12月31日退休。退休后向原单位索要自己垫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本案争议焦点:在法院庭审中,被告某银行对于孙X提交的工资流水记录提出异议,认为支付孙X工资的是个人,不是某银行,故否认某银行与孙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本代理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给孙X发工资的个人账户信息,发现该个人的资金来源于某银行,故,法院认定孙X与某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银行支付孙X所有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