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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单位工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还能主张吗?

  • 劳动工伤
  • (2017)京02民终52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晓静律师
本案原告与单位发生争议,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赔偿金等损失。被告代理律师通过收集证据发现原告是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进入单位工作,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原告主张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诉求是属于劳动关系下的诉求,显然原告诉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且该诉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被告胜诉。律师提示:原告虽然被驳回起诉,但是原告可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诉求不能是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而应该是双方约定的劳务费等进行起诉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5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献民,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静,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韩X因与被上诉人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
理由如下: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故应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XXXX对于韩X的上诉答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X出生于1962年9月19日,于2012年9月19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14年4月入职XXXX,双方应为劳务关系。韩X基于劳动关系要求XX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0128元、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拖欠工资794667.75元、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拖欠工资15506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4715.8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韩X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裁定:驳回韩X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韩X出生于1962年9月19日,于2012年9月19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14年4月入职XXXX,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故一审裁定驳回韩X丹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韩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燕军
审判员  王顺平
审判员  姜 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XX


  • 2017-06-27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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