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李XX、李XX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军玉律师
当事人最值得信任的人。

案件详情

    赵X、李XX、李XX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6刑终2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时任XX某农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某及时任XX某农化公司广州XX公司财务总监助理、财务经营部财务经理杜X1等人(均已判决)与被告人赵X、李XX、李XX、梅XX、严XX、靳XX共谋,分别安排各被告人在XX某农化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客户返利、虚报促销奖励费等方式,从XX某农化公司骗取客户奖励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入股成立公司、对外投资农业基地及对外借款收息、发放红包等。其中被告人赵X虚报、骗取资金185.255万元;被告人李XX虚报、骗取资金206.35万元;被告人李XX虚报、骗取资金188.168万元;被告人梅XX虚报、骗取资金173.862万元;被告人严XX虚报、骗取资金119.29万元;被告人靳XX虚报、骗取资金108.48万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赵X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XX、李XX、梅XX、严XX、靳XX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办案情况:

    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本案,本案报案单位是博兴县当地的龙头企业,也是一家国内500强企业。本案看似职务侵占,其背后又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之争。本案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后不久被司法审查。二审根据辩护人的反复争取,最终查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轻判。本案背后的故事三言两语难以说清,从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就量刑达成一致,到股权转让谈崩之后,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再到二审改判,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争取最好的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中对赵X的定罪部分及对李XX、李XX、梅XX、严XX、靳XX的定罪处刑部分。

    二、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中对赵X的处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2021-04-07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