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李XX、李XX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6刑终2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时任XX某农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某及时任XX某农化公司广州XX公司财务总监助理、财务经营部财务经理杜X1等人(均已判决)与被告人赵X、李XX、李XX、梅XX、严XX、靳XX共谋,分别安排各被告人在XX某农化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客户返利、虚报促销奖励费等方式,从XX某农化公司骗取客户奖励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入股成立公司、对外投资农业基地及对外借款收息、发放红包等。其中被告人赵X虚报、骗取资金185.255万元;被告人李XX虚报、骗取资金206.35万元;被告人李XX虚报、骗取资金188.168万元;被告人梅XX虚报、骗取资金173.862万元;被告人严XX虚报、骗取资金119.29万元;被告人靳XX虚报、骗取资金108.48万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赵X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XX、李XX、梅XX、严XX、靳XX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办案情况:
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本案,本案报案单位是博兴县当地的龙头企业,也是一家国内500强企业。本案看似职务侵占,其背后又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之争。本案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后不久被司法审查。二审根据辩护人的反复争取,最终查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轻判。本案背后的故事三言两语难以说清,从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就量刑达成一致,到股权转让谈崩之后,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再到二审改判,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争取最好的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中对赵X的定罪部分及对李XX、李XX、梅XX、严XX、靳XX的定罪处刑部分。
二、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中对赵X的处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