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696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南沙区XX
案件情况:2016年5月6日3时许,黄XX(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费XX因感情及金钱问题在广州市南沙区XX好又多超市往大井方向前几十米处发生争吵。黄XX打电话叫王X(另案处理)帮忙处理,王X又叫来被告人石X,恰逢被害人费XX(被害人费XX的哥哥)也来到现场,被告人石X伙同王X与被害人费XX、费XX发生争吵打斗。期间,被告人石X伙同王X用拳脚、拖把、铁锹柄殴打被害人费XX、费XX,致被害人费XX头、面部及右食指创,并致指甲脱落(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致被害人费XX面部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致横结肠破裂(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因伤者本身患有炎性肠病,有结肠破裂的病理基础,属于伤病共同作用,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石X逃离现场。6月11日,被害人费XX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费XX符合在患有中症结核病的基础上因腹部外伤造成结肠破裂继发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列举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冯XX、董XX的证言、被害人费XX、费XX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石X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用以证实其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办案经过:本案中,被告人与人发生斗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接洽本案后,辩护人注意到受害人从受伤到死亡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途中存在住院后在家休养,再到入院治疗的情况。从而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即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案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穗硕
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
人民陪审员 彭淑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