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郫都区人民法院
(2021)川0117刑初208号
案件情况: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乔X在成都市郫XX租住期间,虚构在国外务工需要资金解套、路人拾得自己准备返还给杨X的现金需要向其支付好处费、为杨X介绍境外工作、让杨X投资做违禁品生意、支付房屋买卖中介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XX3余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5日,民警在成都市郫XX诺亚方舟网吧挡获被告人乔X。
办案经过:本案起诉书中的被害人并非本案的报案人,侦查阶段有两位报案人均被辩护人成功阻击,未能被检察院认定为诈骗。本案的被害人是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从而查实的,通过辩护人的反复沟通,最终被告人家属替被告人赔偿了诈骗的款项,被告人也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乔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维
人民陪审员 唐XX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