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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争取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0)鄂0102刑初***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黎栋律师
诈骗罪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2刑初***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无职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月**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栋,湖北XX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黎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承包了***(集团)有限公司***改造工程项目中的顶管、沉井、拖拉管工程,并欲转包该工程。2018年**月**日11时许,***在武汉市江岸区东XX一停车场内,通过向***出示其伪造的《***有限公司***改造工程施工承建责任书》、《顶管、沉井、拖拉管工程承包协议书》,取得***任,以向***转包***项目第三标、第四标顶管工程为诱饵,收取其施工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后逃匿。
经鉴定,被告人***向被害人***提供的《顶管、沉井、拖拉管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的“***有限公司***改造工程项目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17)”***,与***有限公司***改造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印章样本上相同内容的***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20年*月**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 2020-08-18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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