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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不沟通 、不出庭如何离婚?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佳佳律师
对方拒不沟通 、不出庭如何离婚?

案件详情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722民初**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石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月**日生育长女**、长子**。由于原、被告在性格和观念上存在分歧,且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月**日在上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刘欣洁、婚生子**。2016年原告外出务工,**跟随原告生活,**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7年**月**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于同年**月**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户口本、儿童防疫本、幼儿园证明、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网络上相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子女,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及公平原则,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2017-12-15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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