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X,男,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5月1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经预谋后,于2008年4月26日零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X某铁路桥下,对被害人林XX进行殴打,持刀抢走林XX人民币1000元,索爱牌K5501型手机1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关于其系未成年犯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