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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黄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8)粤06民终1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军玉律师
逾期交楼案胜诉后,我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再次起诉开发商,并获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案件情况:一、XX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厨房和卫生间饰面砖大部分空鼓并出现裂缝,所有卧室及书房木地板松动异响,主卧三个插座缺地线,书房、主卧和客厅墙面墙纸多处破损、脱开、露缝、发霉,客厅窗和主卫间户外窗台偏高,泄水口无法泄水,公共卫生间窗户泄水口未开,客厅顶面多处裂缝,厨房排水管漏水,主卫生间坐厕开关失灵且水无法流通(堵塞),厨房天花插座没电等诸多严重质量问题。XX公司交付的房屋无法满足正常居住和使用的需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XX公司应承担维修和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三、《房屋查验咨询报告》的出具单位广州市XX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获得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监理企业”的专业机构,属于合同约定的依法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该报告是在XX公司委托办理收楼的小区物业的见证下完成的,内容真实可信。四、根据双方签署的《太xx国际花园x栋xxx样板房装修交楼标准》可知,双方交易的是样板房,而绝非毛坯房。装修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是指该约定下属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有机的结合,其装修质量最低要求应符合当时现行的国家标准编号GB50300-2013、GB50210-2001、GB50209-2010、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096-2011等标准,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对应的产品标准,且在该约定的落款已明确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并非赠与人与受赠人,换言之,黄XX购买了样板房装修。同一期同户型的402单元的单价为7741.65元/㎡,黄XX购买的样板房的单价为9406.25元/㎡,黄XX支付了15万元的装修款项。五、黄XX起诉前曾试图与XX公司沟通解决,通过《单元工程待修/遗留记录表》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向XX公司反映。XX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将主卧的严重渗水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而不是全面的修复。在起诉期间XX公司对房屋墙面瓷砖空鼓进行了整改,但不是有效的整改,而是毁灭证据式的处理,将严重的裂缝用白漆刷掉,轻微点的裂缝则不作处理,在上诉期间轻微的裂缝变成了严重的裂缝,且出现将要掉落的现象,之前经过处理的裂缝又产生开裂,XX公司采取的态度是“不整改、不答复、不沟通”,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经营的市场准则。六、关于逾期交楼的违约金,根据其他生效裁判文书,结合本案XX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明显过错,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

办理情况:如何证实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一个难题,本案我方投入了很仔细的研究,当事人也提供了非常多的素材和相关行业标准。

案件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1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19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XX赔偿60000元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5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687元,被上诉人黄XX负担68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5.1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1374元,被上诉人黄XX负担1371.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钱XX
审判员  安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XX


  • 2018-04-20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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