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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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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从犯作用予以阐明,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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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津0118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XX。

被告人崔XX,男,1994年1月15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住静海区静海镇城XX13-2-102。2014年6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日经天津市静海区XX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4年9月17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住静海区静海镇东兴里西XX。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

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经天津市静海区XX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95年10月17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住静海区静海镇南XX5-3-202。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寻

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象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2年6月24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定

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农且

住静海区独流镇刘家营村西XX8排16号。2016年11月9: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터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天津市静海区XX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王XX、李XX、王XX犯寻衅渔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XX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鉴定人邓XX、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11月16日延期审理同年8月17日、11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XX指控:“2016年11月8日22时许,

被告人崔XX、李XX、王XX、王XX及崔XX(另案处理酒后驾车到天津市XX公司,欲向该公司原承租人肖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崔XX、李XX、王XX、王XX及崔XX在明知该公司已不属肖某某所有,且该公司值班人员张XX告知其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参与,分别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打砸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XX虽未直接实施打砸行为但其在现场对其他同案人的打砸行为在精神上予以壮势,行上子以配合,其行为是本案寻衅滋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亦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四被告人虽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予以辩解,但均能处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

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嚣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XX



  • 2017-12-29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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