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2民特266号
申请人: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天津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郁XX
代理人:姬XX(申请人之妹)
近亲属:王X(被申请人之女)
申请人姬XX申请对被申请人郁XX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姬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姬XX作为郁XX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姬XX与郁XX系母女关系,郁XX患精神疾病多年,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且有暴力倾向,需长期住院治疗。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
姬XX对姬XX所述没有异议,同意姬XX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郁XX父亲郁XX于2015年3月9日死亡,其母亲姬XX,郁XX与其配偶王XX于2009年4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生育一女王X(未成年)。
2021年2月26日,姬XX向法院申请对郁XX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5月27日,经本院(2021)津0102民特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郁XX(公民身份号码120XXXX780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问题,郁XX无配偶,其女儿未成年,其父亲已经死亡,其母亲姬XX具有作为其监护人的资格。现姬XX申请指定其为郁XX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指定姬XX作为郁XX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姬XX(公民身份号码120XXXX5003××××)为郁XX(公民身份号码120XXXX780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惠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