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赡养费纠纷

  • 婚姻家庭
  • (2020)津0102民初73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薛小玲律师
助当事人依法成功维权

案件详情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2民初7388号
原告:冯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玲,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张X之妻)
原告冯X与被告张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玲、赵XX、被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6736.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赡养费13500元(每月1500元);3.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为天津市第三棉纺织厂的退休工人,原在河东区广宁路中山××村××段××排××号××房,1998年6月28日经拆迁,置换房屋一套,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中山××东XX××号楼××室。经原、被告协商,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赠与被告,并由被告照顾原告日常生活。多年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及其妻子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相反原告需花费本人的退休金用作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2019年11月原告患病住院,出院后被告也未曾接原告回家,原告无奈之下住到女儿家中,期间摔伤住院。两次住院被告未曾支出必要的医疗费用,也未尽到护理义务,被告及其妻子的行为及态度令原告十分失望。原告现已八十岁高龄,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顾护理,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张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被告夫妻二人自1987年登记结婚后,始终与原告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尽心尽力的照顾赡养原告。被告下岗失业26年,没有收入,最近在万新村看守所看门,每月工资2050元,每年需交养老保险4000元,每月只有1700元的收入,被告妻子每月退休费2700元左右。原告由被告赡养的30年里从未交过生活费,原告的赡养和基本生活开支,包括煤、水电费及采暖费,始终由被告及妻子承担。1996年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平房拆迁,该平房系企业产,根据拆迁政策,经原告与其女儿同意,将该平房变更到被告名下,由被告夫妻二人交纳了3万余元房款和7千余元进住款,拆迁办分给两居室单元房一套,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原告与其女儿在滨江道做小生意长达二十余年,其收入和每月的退休费几乎没有消费支出,经济非常充裕。去年底原告患胆结石住院治疗,其住院两次,都是由被告亲自送到医院。住院期间由被告与原告女儿轮流陪护照料。原告在与被告的共同生活中始终健康平安,只在其女儿家中住了几天就摔伤腿,原告在其女儿家养伤理所应当。原告在三中心医院的住院费用已由原告结清,第二次南开医院的住院费是被告妻子用每年给原告1000元用于买药的钱交的,共计1万元。原告在非国家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不认可,不予给付。原告在被告的赡养下生活非常舒坦滋润,30多年里被告妻子没睡过一夜整觉,没吃过一口好饭,每日每夜想方设法赚钱供养原告一家老小。被告夫妻都已近60岁的年纪,已经没有赚钱的能力。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被告妻子退休金低身体不好,还有92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如果原告坚持要赡养费,被告只能尽最大努力,每月给付200元。如果原告愿意回家,被告非常欢迎。原告由被告赡养被告心里才踏实也最放心。在过去的30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之妻用全部精力保证了原告的生活水准,保证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原告的平平安安。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冯X与张X系母子关系,冯X与其配偶婚后共育有两名子女,被告张X和张XX。
1998年6月,冯X原承租的河东区广宁路中山门新XX13排20号企业产房屋拆迁,冯X作为甲方,张X作为乙方,双方经天津市XX律师见证,于1998年7月7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甲方承租的上述房屋拆迁前由甲方居住,还迁安置所需集资款购房款等合计人民币23000余元,甲方因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自愿放弃还迁安置权利,同意由乙方支付。甲方支付15000元整。二、还迁安置新房,由乙方办理进住手续,所有权归乙方。三、还迁安置住房,甲方有终身居住权。双方还约定:甲方今后生活1.乙方保证甲方在生活上给予照顾;2.乙方不能对甲方有遗弃、虐待及其他不作为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住房。甲方其他子女均表示同意。并保证对甲方尽赡养义务。
上述房屋拆迁安置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中山××东XX××号楼××室房屋,1998年-2019年11月期间,冯X和张X夫妻一直共同居住。
2019年11月,冯X因患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先后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南开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18日出院后,到女儿张XX家休养,休养期间,不慎于同月将髋关节摔伤,再次寻医治疗。上述治疗费用冯X自费部分共计花费16736.41元,包括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花费7074.74元,南开医院花费4920.37元,在天津医院花费136.3元,在东丽医院花费5元,在武清区××镇××村××卫生所花费4600元。
张X称南开医院住院费是被告妻子用每年给原告1000元用于买药的钱交的,共计1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冯X现退休收入每月3392元,冯X称女儿张XX每月收入3300元。张X现每月打工收入2050元,每年需自己交养老保险4000元,张X妻子杜XX每月退休费2700元左右。
冯X称被告妻子杜XX在家开办补习班,每月收入不菲,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随年龄增长变差,被告作为原告子女且有一定收入,理应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原告的退休收入及生活支出情况、身体情况及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自2019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的医疗费16736.41元,原告每月退休金收入3392元,结合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子女收入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情况,张X应适当分担原告部分医疗费,本院酌定数额为6000元。
常言道,家和万XX。父母与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百XX为先,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如今父母老去,作为子女,应及时尽孝,不要给自己的余X留下遗憾。同样,作为父母,也要多体谅子女的难处,努力与子女增进沟通,消除隔阂,解决好养老问题。唯有如此,方能维持并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信任和骨肉亲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X给付原告冯X医疗费6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X给付原告冯X2019年11月-2020年9月期间的赡养费5500元;
三、自2019年10月起,被告张X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冯X赡养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2020-11-23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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