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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盗窃罪,经过律师辩护,被取保审核,最终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京房检刑不诉〔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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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因购买商品不扫码、扫码后删除逃避支付的方式盗窃商品涉嫌盗窃罪,经过律师辩护,法院采纳意见,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不起诉

案件详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肖X.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424,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北京XX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XX八报良村委会八报良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II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亍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帆,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温X听,北京市XX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査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査査明: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肖X先后8次到北京市房山区市内,以购买商品不扫码'扫码后删除逃避支付的方式盗窃商品.经统计,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3.04元.

2020年丨1月23日11时00分,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XX一层将被不起诉人肖X传唤到案.2020年12月7日,被起诉人肖X的家属赔偿XX廉XX超市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肖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8日


  • 2021-07-28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辩护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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