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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 征地拆迁
  • (2019)粤02行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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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师红伟律师
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韶关市中XX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02行初54号
原告何XX,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师红伟,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XX。
法定代表人郑XX,区长。
出庭负责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华园新XX。
法定代表人杨XX,镇长。
出庭负责人刘XX。
委托代理人沈XX,广东XX律师。
原告何XX诉被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江区政府)、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联镇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师红伟,被告武江区政府出庭负责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陈XX,被告西联镇政府出庭负责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原告是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西XX民委员会老何屋村民小组村民,原告位于老何屋村民小组的祖宅是祖上传下来的,有六百多年的历史,占地面积160平方米,房屋面积320平方米(注:由于以前经济原因未交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至今在镇政府,没有拿回来)。2018年12月27日,两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上述房屋强拆。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强拆原告XXX行为违法;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为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西XX老何屋村集体组织成员。二、原告房屋谷歌地图航拍图、房屋照片及挂号信快递单,证明原告的祖宅被强拆前谷歌地图定位位置及被强拆前的祖宅照片。三、2018年12月27日强拆照片,证明武江区政府、西联镇政府实施强拆原告祖宅的行为。
被告武江区政府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即原告应系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就本案而言,原告没有提交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原告不适格。二、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房屋拆迁,武江区政府没有对争议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等相关行为,而是西联镇政府实施的行为,武江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西联镇政府拆迁行为合法。(一)涉案的房屋所在地块在《关于韶关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507号)内。(二)拆迁程序合法。在土地征用前韶关市政府已发布《关于征用武江区西联镇西XX芙蓉村委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韶府[2005]50号、韶府[2005]51号),房屋拆迁前武江区政府已发布《关于芙蓉新城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告》(韶武府(2010)2号)。(三)整体拆迁实行以先安置、补偿再拆迁为原则。西XX大部分的村民已参与分房并签订补偿协议。西联安置新村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6年底西联新XX安置房第一批分配公开抽签仪式的举行并圆满完成。西XX新何屋、老何屋大部分村民已先后参加了分房抽签,通过公开抽签分配到新房,西XX大部份村民早已开始崭新生活。原告属于西XX(老何屋)拟安置对象范围内,且原告已签字同意分配基底面积为60平方米和90平方米的房子。(四)芙蓉新城房屋拆迁补偿已适用新标准。补偿标准已经三次调整,现已适用2016年新的补偿标准,即《韶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被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武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507号),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经合法批复,涉案地块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合法。二、《关于征用武江区西联镇芙蓉村委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韶府【2005】50号、韶府(2005)51号),证明涉案房屋征用前已发通告,程序合法。三、《关于芙蓉新城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告》((2010)2号),证明涉案房屋拆迁前已发通告,程序合法。四、《关于西联新城区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复函》(韶府办函【2005】61号)、《关于同意西联新城区失地农民房屋安置优惠办法的复函》(韶府办函[2005]62号)、《关于印发武江区芙蓉新城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武府办函【2010】1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武府办函【2016】76号),证明房屋拆迁已经多次调整补偿标准,现已适用新补偿标准。五、西XX拟安置对象公示名单(老何屋)第三榜、西联镇西XX户型确认表,证明原告属于拟安置对象,且原告已同意分配基地面积为60平方米和90平房米的房子。
被告西联镇政府答辩称:一、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交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无法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不适格。(二)西联新XX安置房分配抽签,原告抽到的安置房屋是3街10座2号。原告参加西联新XX安置房屋抽签及接受安置房分配的行为应当视为原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故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其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二、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首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次,涉案房屋位于乡、村庄总体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西联镇政府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但原告一直不予自行拆除,因此,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拆除涉案的违法建筑。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西联镇政府提供的证据:一、《关于禁止在西联新区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种植多年植物的通告》;二、《关于芙蓉新城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告》;三、《清表通告》,以上证据一、二、三证明涉案房屋在芙蓉新城拆迁范围内,且是违章建筑,被告有权依法进行拆除。四、西联新XX安置房分配抽签签到表;五、西联新XX安置房分配抽签入场顺序登记表;六、西联新XX安置房分配抽签顺序登记表;七、西联新XX安置房分配抽签结果登记表;八、西联新XX安置房分配抽签序号及安置房号,以上证据四至八证明原告参加西联新XX安置房屋抽签及接受安置房分配的行为应当视为原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故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其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九、法律法规,证明被告作出的拆除行为合法。
经庭审质证,何XX对武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认为:证
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房屋不在此范围;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
何XX对西联镇政府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四至八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九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武江区政府对何XX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西联镇政府对何XX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事实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8日,韶关市政府作出《关于征用武江区西联镇芙蓉村委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韶府【2005】50号),内容有:“一、征用土地位置:武江区西联镇西XX、芙蓉村委。具体位置以现场放桩、线确定的位置为准。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上述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以上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三、对上述征用土地范围内现有的青苗及附着物等,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6月10日至11日进行丈量、清点登记,各权益人应当届时到现场指界,并互相转告。四、凡在上述规定丈量、清点登记时间内不到现场清点、丈量登记的权益人,由村委或村民小组代其登记,视同该权益人到场,不再另行登记。五、被征用土地的权益人应当如实、如期申报权益,并服从支持土地征用工作。对欺骗登记骗取利益或煽动群众闹事等阻碍征地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六、房屋及构筑物的清点、丈量也同时进行,各权益人应当届时到现场配合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丈量,请互相转告。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9日,韶关市政府作出《关于征用武江区西联镇芙蓉村委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韶府【2005】51号),内容有:“一、征用土地位置:武江区西联镇西XX、芙蓉村委。具体位置以现场放桩、线确定的位置为准。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上述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以上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三、对上述征用土地范围内现有的青苗及附着物等,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6月20日至30日进行丈量、清点登记,各权益人应当届时到现场指界,并互相转告。四、凡在上述规定丈量、清点登记时间内不到现场清点、丈量登记的权益人,由村委或村民小组代其登记,视同该权益人到场,不再另行登记。五、被征用土地的权益人应当如实、如期申报权益,并服从支持土地征用工作。对欺骗登记骗取利益或煽动群众闹事等阻碍征地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六、房屋及构筑物的清点、丈量也同时进行,各权益人应当届时到现场配合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丈量,请互相转告。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韶关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507号),内容有:“一、同意你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西XX、车头村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2.8601公顷(耕地30.3339公顷、养殖水面1.8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4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4.1409公顷、未利用地2.1023公顷(合计39.103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韶关市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6】35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何XX的房屋在上述批复范围内。
2010年9月29日,韶关市武江区政府作出《关于芙蓉新城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告》(韶武府【2010】2号),内容有:“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武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芙蓉新城范围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拆迁工作。现将有关房屋、附属建筑物拆迁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根据韶府[2004]181号通告,芙蓉新城已列入韶关市XX近期建设的重点区域。拆迁涉及的村委有车头、下胡、赤水、芙蓉和西XX,具体范围以《韶关市西联新区地域界限图))为准。二、从2004年12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抢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三、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如期、如实申报权益,一并服从、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对欺骗测绘丈量登记骗取利益或煽动群众闹事等阻碍拆迁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四、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如需办理继承、析产或有产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应尽快向区人民政府申报权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好继承、析产或解决权益纠纷,否则按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处理办法实施拆迁。五、房屋、附属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武江区芙蓉新城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韶武府办[2010]18号)执行。六、具体实施拆迁单位: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七、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工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登记手续;被拆迁人不得扩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8日,武江区西联镇西XX委会作出《西XX拟安置对象公示名单(老何屋)第三榜,内容有:“1、本次张榜公示人员为老何屋村小组农业户口人员(不含外嫁女、挂靠户、事实婚姻、五年内没任何信息、死亡人员未销户、有祖屋在本村户籍已外迁人员、在职或离退休国家公职人员和城镇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共350人,拟作为安置对象。2、本公示名单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零时,经西联派出所、西联镇人民政府核对,提交区征地办及市新城办审核确认后公布。3、本名单为第一批安置对象的最终公示名单,并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原告在公示名单范围内。
2016年7月20日,西联镇政府作出《清表通告》,内容有:“各位村民:根据2016年芙蓉新城开发建设工作总体部署,芙蓉新城XX、5号地项目用地即将动工建设,该地块具体建设范围位于老何屋人村周边土地(见附图)。为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请大家不要在该项目建设范围内新种植各类农作物,原已种植的,请于2016年8月1日前自行清理。对于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坟墓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请有关人员于上述时间内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未处理的,将视为遗弃物,一律不予补偿。工程建设部门将如期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需要工作组协助处理有关事宜的,请联系西联工作组。
2017年10月26日,武江区西联镇西XX民委员会进行安置房分配抽签,何XX已签名。
2018年12月27日,西联镇政府拆除了何XX祖宅。
另查明,在2019年5月23日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武江区政府认为拆除的行为不是武江区政府的行为,而是西联镇政府的行为,西联镇政府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拆除何XX祖宅的行为是武江区政府的行为还是西联镇政府的行为;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西联镇政府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清表通告》,即要求何XX在2016年8月1日前自行清理对于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坟墓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2018年12月27日,由西联镇政府对何XX的祖宅进行拆除。在开庭审理时,武江区政府、西联镇政府均认为2018年12月27日拆除何XX祖宅的行为是西联镇政府的行为。因此,本院确认拆除何XX祖宅的行为是西联镇政府的行为,而不是武江区政府的行为。由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是武江区政府委托西联镇政府的行为。因此,何XX认为是武江区政府和西联镇政府共同实施拆除行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西联镇政府不具有行政强制拆除权。因此,西联镇政府对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何XX祖宅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X
书记员郑XX


  • 2019-08-19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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