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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XX、侯XX等与杨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20)苏1282民初4070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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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82民初4070号
原告:展XX,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侯XX,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展X,男,199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杨X,女,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璟,江苏XX律师。
原告展XX、侯XX、展X与被告杨X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因其室内水管漏水致告房屋室内财物受损的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财物损失32010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靖江市虹桥明珠4幢1002室房屋(以下简称1002室房屋)业主,被告系虹桥明珠4幢1102室房屋(以下简称1102室房屋)业主。2017年6月29日,因原告户室内不明原因进水,故原告向小区物业反映该情况,经物业公司人员至现场查看得知,系1102室房屋水管漏水所致。后物业人员与被告多次联系沟通无果,原告遂于同年12月9日报警,经出警人员协调,被告将漏水原因暂时进行处理后,停止漏水,然原告室内主卧、次卧、客厅、卧室通道、顶面、墙体、墙体与顶面墙角等装饰部分大面积不同程度因漏水起泡、变色,原告不得不将室内水渍损坏部分重新装饰修复。2020年7月22日,原告又发现室内有漏水现象,再次向物业反映并报警,物业人员至现场查看后发现漏水原因仍系被告户水管漏水,此次漏水又造成原告室内餐厅北边墙顶角沿线滴水严重,餐厅北边墙体、吊顶及餐厅屋顶装饰装潢部分受到水渍浸泡受损。然被告迟迟不予处理漏水事宜,物业公司暂时将被告户进水阀关闭。两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财物损失严重,重新装潢、修复需花费3201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房产证、2020年7月30日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现有我物业小区1002室业主在2017年6月29日反映其室内漏水,经物业公司人员至现场查看得知,系其户楼上1102室业主杨X户因水管漏水所致…经出警人员协调处理,杨X户将漏水原因暂时处理后,停止漏水…2020年7月22日,展XX、侯XX又报物业称,杨X户室内开始漏水,物业公司人员至现场查看后发现,展XX、侯XX户因楼上漏水,导致餐厅北边墙顶角沿线滴水严重…”)、2020年7月29日靖江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12月9日15时许,1002室业主报称此处楼上漏水2个多月,与楼上住户、物业沟通无果,请求帮助。民警到场经了解系展X反映1102室漏水,建议与物业反映对接此事。2020年7月22日15时许,展X报警称1002室楼上住户漏水,现联系不上该户主,请求帮助。接警后,民警出警至现场,经了解,展X报警称其在1002室家中,因楼上1102室漏水导致其家中天花板滴水,因联系不到1102户主,遂求助民警帮助。民警到场查询到1102户主杨X电话并与其联系,杨X称次日上午九点到场与展X协调处理此事,民警帮展X对屋内漏水情况拍照固定,展X表示认可”)、警察出警勘验的照片、2020年7月28日拍摄的1002室房屋室内照片3张、靖江XX公司出具的装饰工程预算书。
被告辩称,对三原告陈述其系1002室业主、被告系1102室业主的事实无异议。2017年的漏水事宜发生在上半年,时1002室户主并非三原告,此次漏水系被告家中洗衣机水管漏水所致,是一次性大量漏水而非原告所述长期漏水,被告已与当时的房主处理完毕。原告提供的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原告家中2017年6月漏水,但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原告于2017年12月报警称漏水两个多月,两份证据在时间上存在明显矛盾,原告提供的从派出所调取的漏水照片无法看出重新装修的原因、装修范围、装修费用等,故对原告述称2017年因漏水导致重新装修的情况及损失不予认可。2020年4月-9月初,被告因身体原因一直在外治疗,家中无人居住,为配合原告调查漏水原因,被告在原告报警后通知家中长辈前往处理,这是公民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义务,并非承认家中漏水的事实,在此期间,被告亦委托了专业维修工上门检测,并未发现被告家中地暖水管漏水,被告家地板无被水浸泡迹象。另,原告于2020年7月申请对被告房屋停止供水,而原告陈述停水后两天尚有积余漏水现象,之后再无漏水,而8月本地进入汛期,降水量暴增,原告于同年8月18日致电被告称又漏水了,而此时被告家中无人居住,2020年9月中下旬被告一家回来才申请恢复供水,原告在被告户没有供水的情况下再次漏水,在被告户恢复供水后未再反映存在漏水,可见原告家中漏水与被告户无关,原告不能证明其财物损失系被告家中漏水所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可能存在记载错误,原告现明确第一次发生漏水就是在2017年10月1日左右,原告于2017年6月向他人购买1002室房屋,发生第一次漏水时已经取得物权,故有权主张本案相关诉请。物业公司何时对被告户停水、供水的原告不清楚,但据邻里反映,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委托维修工修好了漏水部位,所以后来没有再漏水,被告丈夫也曾打电话给展XX询问其家中是否还漏水,以上事实说明被告知晓其室内漏水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002室房屋所有权人为三原告,1102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展X分别于2017年12月9日、2020年7月22日两次报警称其户楼上漏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三原告主张被告户家中出现两次漏水,均给其室内财物造成了损失,被告认可2017年上半年出现过漏水情况,但已处理完毕,原告现陈述对出现水渍部分已重新装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漏水有无给原告户造成损失及具体损失范围和金额,故对原告主张的第一次漏水产生的损失难以支持。至于2020年7月的漏水情况,被告辩称2020年4月-9月期间家中无人,否认系其家中漏水,原告仅提供了物业公司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然物业公司并非专业鉴定人员,公安机关亦仅载明系展X报警后自述楼上1102室漏水,被告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同意次日到场协调,并不代表其认可家中确实存在漏水情况,原告又不同意通过鉴定程序确认真实的漏水原因,故其认为此次漏水也系被告户所致,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室内财物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又因原告认可现已无漏水情况,故对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室内水管漏水的行为,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展XX、侯XX、展X对被告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展XX、侯XX、展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XX
人民陪审员  刘洪洋
人民陪审员  毛松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2021-02-05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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