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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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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XXX、北京XX公司与张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京01民终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案由

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XXX、北京XX公司与张月

清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5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54年3月10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86号豪景XX。

法定代表人:祖巍巍,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57年9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XX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XX(2017)京0108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刘XX,上诉人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万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要求返还专利号XXX美国专利证书原件;2.一审时已经返还了1987年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三项金奖、一项银奖奖章,但一审判决中没有体现;3.返还专利号XXX欧洲专利证书及专利号XXX欧洲专利证书各一页,对方称每份只有一页,我方就要求返还各一页;4.返还1986年比利时国王一级骑士奖证书原件;5.返还1987年西班牙卡洛斯国王特别奖证书原件;6.返还1985年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金奖证书原件;7.返还1985年国家科委发明三等奖证书原件;8.赔偿翻译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对方拿了我方的东西,有收据,应该返还。

XX公司针对X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XXX上诉请求第1、4、5、6、7项中要求返还的物品,我方一审时交还了原件,对方也签收认可了,现在又称收到的不是原件,我们不予认可;两项欧洲专利我方已经带来,可以当庭返还;第2项上诉请求是事实问题,我方也认同XXX上诉的内容;第8项我方不应当赔偿。

张XX针对X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东西都是我经手的,我原封不动送回去,现在对方不认可,又说是复印件。两项欧洲专利现在每份只有一张,没有装订的痕迹。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一审已经执行了1987年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三项金奖、一项银奖奖章的返还,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体现。2.一审判决漏判了获奖证书,要求将对方收到的获奖证书列出,我方已经返还了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的所有证书。我方已经返还的物品如下:1985年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金奖证书一份、1986年比利时国王一级骑士证明一份、1987年西班牙卡洛斯国王特别奖证书一份、1987年日内瓦世界发明与新技术博览会奖证书一份、比利时卫生部长特别奖证书一份及1985年国家科委发明三等奖获奖证书一份,这些都已经当庭执行了。3.我方同意返还专利号XXX欧洲专利证书和专利号XXX欧洲专利证书各一页,1987年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一项金奖获奖证书可以以现状返还。事实和理由:1.XXX主张返还原物,应对出借物品原物的详细情况、原件或复制件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以XX公司持有的现状为准,从双方均认可的两份明细的印刷体部分内容可知,无法证明借用时全部证书均为完整的原件;XXX公司系依据借用合同关系进行善意占有,XXX在近一年中也未要求我方归还,不存在赔偿XXX的问题;3.一审法院对XX公司当庭返还的五件获奖证书原件存在漏判。

XXX针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我方主张的第1、4、5、6、7项,XX公司给的不是原件,我方要求返还原件;我方认为两项欧洲专利证书不是一页,既然对方主张各一页我方就要求返还各一页。

张XX针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返还专利证书原件9份;2、返还获奖证书原件9份,奖牌原件10枚;3、要求XX公司、张XX赔偿XXX翻译费损失5000元。4、诉讼费用由XX公司、张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X系XXX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XX公司系广东XX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XX公司原系XXX频谱公司代理商。因XX公司与他人进行诉讼,其公司工作人员张XX经手向XXX借用XXX的专利证书、奖牌等作为证据。2011年3月21日借走,并于2012年8月24日对借走材料明细予以确认,并注明所借材料均为原件。审理中,XX公司认可借用XXX的相关专利文件、获奖证书及奖牌。经现场双方核对,对于无争议的部分奖牌、专利文件,双方均同意当庭返还,并已执行。

双方根据《北京XXX频谱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明细》清单核对,对于清单上序号第3项、通过和人体频谱相匹配而达到治疗目的的方法和设备;第4项、调节和改善生物生长生存状态的方法及设备的原件页数,双方存在争议,XX公司提出上述证书均为一页,XXX对此否认,认为证书至少为二页。对于第5项,XXX认为XX公司返还的是复印件,不是原物,但XX公司认为XXX向其交付的就是复印件。《获奖明细》国外项第3项,双方亦存在争议。第3项写明1987年荣获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三项金奖一项银奖,现XX公司提交的是一项金奖的证书及四项奖项排列在杂志上的照片的复印件一页。对上述争议,XXX提交XX公司签字的明细,上面注明收取的为原件。

经询问XXX,其表示要求XXX返还原件,若不能返还,其另行主张赔偿。对于翻译费,XXX提交的发票证明,支付翻译费的为北京XXX频谱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XX公司向XXX借用相关的证书等后,用后应当及时归还。现XXX提出归还出借的证书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产生争议的部分,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清单中有争议的第3、4项的页数问题,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见,出借时的清单由XXX列明,由XX公司签收后,将清单交予XXX,故其应证明其出借物品的详细情况,现其不能提交证据,故法院以XX公司持有的为准。同样,第五项为复印件、而清单上列明为原件,故XX公司应承担返还原件的责任。获奖明细中第五项已列明,故XX公司应按所列返还原件。审理中,双方对于无争议的部分已当庭执行,对于有争议的部分中,XX公司已明确表示己方无法返还。对于不能返还的部分应当由XX公司予以赔偿,但XXX表示要求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对此法院不持异议。XXX要求XX公司支付翻译费用一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XX系借用材料之经手人,其行为为职务行为,不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XXX要求张XX返还专利证书、奖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XXX:专利号XXX,日本;专利号XXX,美国;专利号704690,澳大利亚;专利号XXX,美国;专利号XXX,加拿大;专利号961XXXX4537,中国;专利证书,已当庭执行;二、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XXX:1985年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金奖、1986年比利时国王一级骑士勋章、1987年西班牙卡洛斯国王特别奖、1987年日内瓦世界发明与新技术博览会奖、比利时卫生部长特别奖、1985年国家科委发明三等奖奖牌共十枚,已当庭执行;三、驳回XX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XX公司已于一审审理期间将下列专利证书返还给XXX:专利号XXX,日本;专利号XXX,美国;专利号704690,澳大利亚;专利号XXX,美国;专利号XXX,加拿大;专利号961XXXX4537,中国;二、XX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将下列奖项的奖牌、证书返还给XXX:1985年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金奖、1986年比利时国王一级骑士勋章、1987年西班牙卡洛斯国王特别奖、1987年日内瓦世界发明与新技术博览会奖、比利时卫生部长特别奖、1985年国家科委发明三等奖。三、XX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将下列奖项的奖章返还给XXX:1987年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三项金奖、一项银奖。四、XX公司已于二审审理期间将下列专利证书(各一张)返还给XXX:专利号XXX欧洲;专利号XXX欧洲。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XXX上诉要求要求返还专利号XXX美国专利证书原件、1986年比利时国王一级骑士奖证书原件、1987年西班牙卡洛斯国王特别奖证书原件、1985年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金奖证书原件、1985年国家科委发明三等奖证书原件,上述证书已经由XX公司于一审审理期间返还给XXX,XXX也签收了上述材料原件,现又上诉要求返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XXX上诉主张要求XX公司赔偿翻译费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上诉认为1987年尤里卡国际发明博览会一项金奖获奖证书可以以现状返还给XXX,但XXX上诉并未对此项证书提出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XX公司已经返还给XXX的物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XXX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鉴于双方上诉请求中合理部分的物品均已履行完毕,在二审中没有判决的必要,一审判决主文所述内容也已履行完毕,没有判决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XX(2017)京0108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XXX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XX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XXX负担35元(已交纳),由北京XX公司负担3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陈XX

审 判 员:汤 平

代理审判员:赵XX

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XX

书 记 员:张XX


  • 2017-08-18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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